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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靈活、務實的旅游市場監管體系
2016.7.1

王天星一、基本情況旅行商類型及業務范圍在冰島,旅行商分為旅游運營商與旅行代理商,各自業務范圍不大相同。旅游運營商是指主動或應顧客請求向社會公眾以專業化方式組織、提供及銷售下列與旅游有關服務 人(自然人或法人),其業務范圍包括:(一)組織并銷售冰島國內外 團隊與個人旅游,組織旅游、逗留與休閑活動;(二)組織冰島國內外 會議、展覽、論壇以及相關服務;(三)各種形式 輪船、汽車、飛機或火車票務 零售代理業務;(四)休閑活動如騎馬旅游、滑雪旅游、漂流旅游及探險旅游等需要專用汽車 旅游;(五)其他旅行與休息活動。旅行代理商是指以專業化方式主動或應顧客請求組織、提供及銷售冰島國內外團隊旅游業務 人(自然人或法人)。旅行代理商 業務范圍包括:可以提供由旅游運營商組織 各種與旅行相關 服務,無論這些服務是否屬于團隊旅游。監管主體在冰島,負責旅行商市場監管 政府部門是冰島旅游者委員會,隸屬于冰島交通、旅游與通信部。旅游者委員會 主任由交通、旅游與通信部部長任命,任期為5年。旅游者委員會 職員由主任聘任。根據冰島《旅游管理法》(2005) 規定,旅游者委員會 職責是:發放執照、業務登記、監管市場,以確保旅游業公司旅遊景點 運行符合法定要求;與旅游發展、質量控制等相關問題有關 監管;旅游服務 營銷與促銷工作;部長以部門規章形式賦予 其他職責。準入制度冰島對旅行商業務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即要求從事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業務 人必須擁有冰島旅游者委員會頒發 執照,否則屬于非法活動,將受到相應 懲戒。根據冰島 旅行商市場準入規定,旅行商分為內資旅行商和外資旅行商,他們都需要獲得旅游者管理委員會頒發 執照。根據冰島旅游管理法 規定,對于擬進入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市場 內資企業,須符合以下幾個方面 條件:主體條件: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居住條件:申請人必須是冰島 居民;年齡條件:申請人必須年滿20歲;資質條件:申請人必須具有法律行為能力,且在過去 4年中,沒有從事過違反刑法典、本法(即冰島旅游管理法)、有限責任公司法、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法、預訂法、年度賬簿法、破產法、公共征收法等 犯罪而被判處刑罰,申請人有權處分其不動產,在過去 3年中不曾因從事旅游運營商或旅游代理商義務被撤銷執照;保證金條件:申請人除須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在旅游者委員會頒發執照前向其提交已經繳納相應擔保金 確認狀,否則不能獲得旅游者委員會頒發 執照。對于擬進入冰島旅游市場 外資旅行商,該法僅簡單地規定了其可以在冰島開設分支機構,但是應當申請執照,并提供相應 擔保金。不過,冰島旅游管理法授權旅游者委員會可以決定哪些在冰島國內開展旅行活動 旅行商不受該法 管轄,即該法規定 市場準入條件對其不予適用。監管制度對于在冰島獲得旅行商執照 市場主體而言,其必須將旅行商執照在其營業場所展示,以使社會公眾能夠識別,同時也便于旅游者委員會監管。同時,旅行商必須將旅游者委員會授權使用。

旅行商統一識別標記在其各種廣告宣傳中使用,包括網站宣傳。對于旅行商 營業地點,冰島旅游管理法要求旅行商 營業場所應為固定地點,并在規定 時間接待社會公眾。例外情況是,旅行商 業務如果是借助現代電子通信技術(互聯網、電話等),其營業條件必須符合電子商務法及其他電子服務法規定 條件。冰島旅游管理法允許旅行商開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 條件同上述規定 旅行商負責人 條件一樣。對于所有獲得旅行商執照以及被旅游者委員會撤銷旅行商執照 主體,冰島旅游管理法要求旅游者委員會以各種形式(包括網絡)向社會公開,以使旅行商受到社會各界 監督。退出制度當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執照持有人或其業務負責人處于資不抵債或喪失償債能力時,其執照應被撤銷。如依據冰島旅游管理法要求旅行代理商繳納 擔保金被取消或未達到該法規定 其他要求時,其執照也應被撤銷。如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執照持有人或其業務負責人不再符合冰島旅游管理法第9條規定 條件時,其執照應被撤銷。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執照持有人或其業務負責人非法使用執照、冰島旅游者委員會 特許圖標或以其他方式違反了冰島旅游管理法 相關規定時,其執照也應被撤銷。當旅行代理商不符合冰島旅游管理法第18條關于呈交年度賬目與其他數據,以測算其應繳納 擔保金額度 規定時,冰島旅游者委員會有權撤銷其執照。旅游者委員會做出獎勵旅遊 企業 有關增加擔保金數量 決定,旅行代理商必須遵守。在該決定做出1個月后,如旅行代理商拒不執行 ,其執照應由旅游者委員會予以撤銷。為了保護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 合法權益,冰島旅游管理法就旅游者委員會撤銷執照等權力 行使設置了相應 告知、說明理由等程序。當旅游者委員會撤銷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 執照后,應將該決定通過官方網站及政府公報等形式向社會公告,以免公眾上當受騙。二、擔保金制度根據旅行商業務 特點及其資本構成 特殊性,為了更有效地保護旅游者 合法權益,冰島旅游管理法要求擬進入旅行商市場 市場主體必須提交相應 擔保憑證,否則不得進入旅行商市場。旅行商設立 擔保金制度主要用于下列目 :在團隊旅游不能成行時,向旅游者返還其已經交納 旅游服務費;在旅行代理商停業時,使團隊旅游者(無論其在冰島國內還是國外)順利返回居住地;旅行商交納 擔保金 數量,應確保旅游者能夠依據預先確定 行程安排完成團隊旅游。旅行商可通過以下方式繳納擔保金:在旅游者委員會認定 銀行或儲蓄銀行以冰島旅游者委員會 名義存入現金,商業銀行或儲蓄銀行簽發 保證書,保險公司授權 意外保險單。在執照有效期內,旅行商應保證上述擔保金同時有效。當旅行商執照被依法撤銷或停業后,上述保證金 效力應繼續保持6個月。

效力。對于旅行商應繳納 擔保金 數量,冰島旅游管理法做出了比較靈活 規定:旅行商擔保金繳納數量 計算基準有3個,計算結果數量最高 應為法定計算基準:以營業額最高 連續兩個月 營業額 60%為計算基準;以營業額最高 連續4個月 營業額 35%為計算基準;以年度總營業額 15%為計算基準;同時,旅行商應繳納2016員工獎勵旅遊規劃 擔保金 數量不應少于100萬冰島克朗(1元人民幣約合8克朗)。為了加強擔保金管理,使其落到實處,冰島旅游管理法授權交通、旅游與通信部部長就旅行代理商 賬目與會計制度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能夠將旅行代理商 團隊業務營業額與其他業務營業額區分開來,同時也為了能夠就旅行商應繳納 擔保金進行準確計算。為了使旅行商擔保金制度能夠有效地保護旅游者 合法權益,冰島旅游管理法同時授權旅游者委員會可就旅行商從事高危險性業務或在本法確定 擔保金數量顯然不能在旅行代理商破產或停業時有效地保護旅游者權益時,有權確定更高 擔保金繳納數額。對于擔保金制度 具體實施,冰島旅游管理法還做出如下規定:首先,擬獲得旅行代理商執照 申請人應提交詳細 計劃,計劃應包括:業務運行、資金流動賬、當年與來年財務狀況。該計劃應以月為單位分別列明上述內容,每月營業額所需交納 擔保金 數量也應以月為單位分開列明。冰島旅游者委員會將就該計劃 序言部分進行評估。為了評估該計劃,其有權要求旅行商提供合同和其他必要 數據。冰島旅游者委員會將根據申請人提交 數據對其應當繳納 擔保金數量進行評估,但會首先要求一名特許會計師提供一份報告。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旅行商應將他們被審計 年度賬目和本法規定 其他數據,包括業務年度活動計劃日程表呈送給冰島旅游者委員會。根據上述信息以及特許會計師 報告,冰島旅游者委員會確定是否改變擔保金 數額。三、特點分析冰島旅游管理法對旅行商市場監管制度 規定,有如下特點:重視保護旅游者權益其一,冰島立法機關對進入旅行社市場設置了比較高 門檻,包括旅行社負責人 道德品質、資金實力等多個方面,從入口處把好市場準入關,力求進入旅行社市場、為旅游者提供中介組織服務 市場主體道德上過關、經濟上有實力,從而使旅游者權益 保護有了較為現實 基礎。其二,立法機關要求旅行社無論有無執照、執照是否被撤銷,旅游者委員會都應向社會公示,防止社會公眾上當受騙。其三,立法機關要求旅行社市場監管主體及時將破壞旅游市場秩序、侵害旅游者權益 旅行社清除出去,防止其造成更大。

危害。其四,對于旅行社處于經營困難狀況時,旅游者 權益保護設計了全面、細致 擔保金制度,確保旅游者 權益得到維護,旅游市場 風險降到最低。制度設計靈活、務實其一,冰島旅游管理法要求旅行社應在固定營業場所接待社會公眾 同時,考慮到了現代科學技術 發展使得旅行社完全可以通過網絡為顧客提供旅游中介服務。其二,冰島立法機關要求旅行社市場監管機關為旅行社設計一個統一 識別標識,以供旅行社在各種廣告宣傳場合使用,便于顧客識別,同時也方便監管機關檢查監督。同時,冰島立法機關在旅行社擔保金制度方面,允許旅行社通過多種方式繳納擔保金,例如現金、銀行擔保書、其他擔保形式等。尤其是在旅行社擔保金 額度計算方面,立法機關設計 步驟、程序保障了這項制度能夠落到實處。這些充分體現了冰島旅游市場監管制度 務實性。(責任編輯:顧維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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